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并研究方向导师组、相关学位申请人:
根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决定》(公大〔2018〕14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2018年9月学位申请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本次学位申请工作主要针对2018年6月未通过学位论文校外匿名评阅的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为相关申请人第二次同时也是最后一次学位申请,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督促指导教师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抓实学位论文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二、具体安排
1.学位申请条件
学位申请人应符合《决定》中所规定的相关学位申请资格。
2.学位论文修改定稿与审核
学位论文按照评阅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定稿后,应提交指导教师和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论文内容定稿和论文形式审查。定稿和审查无误后签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审核意见表》(附件3)。指导教师和相关培养单位应严格审核学位论文的学术内容和撰写形式,并对定稿定版的学位论文印刷、评阅、抽检、存档等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3.学位论文提交
学位申请人应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审核意见表》于8月15日前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进行审核,学位论文电子版同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内提交(见附件5)。
4.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与评阅(8月15日-9月10日)
我院组织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检测,通过检测的论文提交符合相应条件的评阅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阅。
5.学位论文答辩(9月10日-9月17日)
各培养单位聘请符合条件的论文答辩专家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6.学位论文答辩后修改与提交(9月24日前)
答辩通过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专家和答辩专家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经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审核签章后,方可正式定稿存档。
联系人:刘艮 电话:83903090
办公地址:五栋平房511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审核意见表
4.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相关材料
5.网上提交材料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