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等文件中关于学历学位材料归档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和用人单位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需审核学位获得人员的学位授予相关材料。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附件)中关于学位证书及学位证明的规定,往届毕业生或在职获得学位人员可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申请学位认证,或向我校申请开具学位授予证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证明办理工作,保障学位获得人员利益,根据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现将申请办理学位授予证明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我校授予学位的博士、硕士、普通高等教育学士、成人教育学士学位获得人员在证书遗失或补充干部人事档案等情况需要均可申请办理学位授予证明。学位授予证明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提出办理学位授予证明申请。已获学位人员在证书遗失后或根据实际需要,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书面提出办理学位授予证明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学位授予证明申请表(见附件),身份证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
2. 审核办理学位授予证明申请。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商校档案部门对已获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存档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准予补办学位授予证明。
3. 制作和领取学位授予证明。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根据已获学位人员的学位授予存档材料制作学位授予证明,已获学位人员凭身份证领取。
已获学位人员请于每周四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除外)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查询已提交材料审核情况或领取学位授予证明,其他时间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