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出访

李玉华赴澳门学术交流报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1-13 09:17  点击数:

应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邀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玉华教授于201949—12日赴澳门科技大学讲学。410日,李玉华教授参观了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并与部分教师和研究生进行了座谈交流。座谈会上双方主要围绕法学院教师的教学科研、研究生的招生与培养以及刑事诉讼法学以及证据法学的研究进行了积极深入地交流。411日,李玉华教授应邀进行了题为侦查制度改革实证研究的学术讲座并与师生进行了现场互动交流。通过本次交流活动,李玉华教授感到受益良多,一方面,宣传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及法学院;另一方面,对澳门科技大学及法学院有了更多的了解。李玉华教授赴澳门科技大学讲学有利于两个法学院的进一步合作交流。

澳门科技大学(葡语: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语:Macau/Mac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澳科大(MUST),为国际大学协会亚太地区大学联盟世界旅游组织太平洋亚洲旅游协会重要成员,为ACCACIMATedQual等认证成员,是澳门规模最大的综合型大学,也是海峡两岸暨港澳最年轻的三十强大学。学校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经中国教育部批准面向内地招生,校本部位于澳门仔伟龙马路,占地面积约为21万平方米;设有10个教学单位,在校生逾万人,其中全日制博士及硕士研究生3200人,本科生7700

澳门科技大学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回归之际批准创办的第一所非牟利、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私立大学,大学秉持先进的办学理念,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开放的大学、一所兼容并蓄的大学、一所国际性的大学,致力为全日制学生以及在职人士提供多元化的高等教育机会。大学拥有一支精英荟萃的国际化师资队伍,教师们拥有精湛的学术水平广博的实务经验和丰富的教学研究能力,使大学呈现出多元化和国际化的校园文化。大学还聘请了相当一部分国内外著名学者和澳门本地优秀人士为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以期能给学生带来最高学术水平的知识与启迪,又能对学生进行最具实务意义的教育与培养。2001年,澳门科技大学得到中国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和公安部的批准和协助,扩大向内地十四个省市招生,大学也是有资格在内地招生的港澳高校之一。

法学院与大学同时成立,是澳门科技大学最早的四个学院之一。法学院秉承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的理念,立足澳门,顺应世界潮流,放眼全球,融合诸法精华;和谐精业,传道授业解惑,承先启后,改革发展创新。

李玉华教授向澳门科技大学师生宣传介绍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及法学院,并以侦查制度改革实证研究为题进行了讲座,(发表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期),主要内容如下:

一、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来说主要是以审判的标准来规范和引导侦查取证。讯问录音录像、侦查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警察出庭作证等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在公安机关的重要体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这些重要的侦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的怎么样,取得了哪些进步,存在哪些问题,将来需要法律做哪些调整?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为了进一步落实讯问中录音录像的制度,进一步规范讯问工作,公安部20149月年制定颁布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也相应制定了讯问录音录像规则。

(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适用的案件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解释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解释为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中大故意犯罪案件。《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4条和第6条对讯问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又进一步细化。《刑事诉讼法》规定三类案件应当录音或录像,其他案件可以录音或录像,这主要是考虑到这项制度刚刚推行,录音录像设备需要投入,对于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确实还存在一定困难,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近几年科技发展迅速,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也发生了变化,再加上执法规范化的实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广大公安机关来说已经不是困难的事情,全面讯问录音录像的实现比当初预想的来得更快一些。公安部2014年9月5日下发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最迟于2017年以前实现对所有案件进行录音录像。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功能定位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司法实践中运行也日趋规范。但是,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却没有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均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至今未达成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只是用来证明取证合法性等程序事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口供发挥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作用。例如,目前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不适宜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看待,只能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性的证据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作为口供,具备证明案件实体事实的功能。例如,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了权利保障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和权力主导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后提出有必要将讯问录音录像对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功能,一并纳入未来的立法规范以及实践操作,毕竟讯问录音录像较之讯问笔录,在证明效果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上更胜一筹。司法实践多遵从司法解释的精神将其看作证明讯问合法性等程序性事实的证据,但是,也出现了将其作为口供的突破。

(三)关于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我国进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还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因此,对同一个嫌疑人的同一次讯问就出现了两种方式的记载: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两种记载方式的内容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讯问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经常存在不对应的情况。2014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13条对此做出了回应: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辩护律师并不一定认可公安部的规定,会提出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各种问题,有时,检察院还会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我国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这个制度最早在英国开始实施,运行效果不错,我国予以学习借鉴。但是,在英国的警察讯问中,如果进行了录音录像,是可以不制作讯问笔录的。在美国,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要不要制作讯问笔录,在美国的法律层面是没有规定的,在实践中各州做法不一,有的要求同时制作讯问笔录,有的则不做要求。在英国学者看来,法庭采纳被告人在警察讯问阶段制作的供述作为证据,实际上是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在美国的法庭上,讯问录音录像可以代替讯问笔录,作为独立的固定供述的证据方式接受法庭审查。依循美国的证据规则,被告人审前在侦查讯问中所做的供述属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项例外

综上,在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基本实现刑事案件全覆盖并且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在执法办案场所日益规范化并且智能化的今天,可以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试点讯问时只录音录像,不再制作讯问笔录,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全国推广应用。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问题,而且,不用记笔录可以使侦查讯问人员集中精力进行讯问,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上和智慧上的较量,而不仅仅是记录员。

将来所有案件的讯问均制作同步录音录像,而且不再制作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就应当允许作为口供使用,侦查机关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全部随案移送。为了更好地发挥指控犯罪的作用,在移送时侦查机关要对每次讯问录音录像的主要内容以及发挥的证明作用做一个摘要和提示。

三、侦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方法、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首次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和对应的程序性审判形态。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吸收了上述规定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设计,用五条八款对非法证据排除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公安侦查实践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公安侦查实践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

1. 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规定更加细致、更具操作性。2010《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范围和主体、启动、调查程序及处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警察出庭作证、庭前会议等配套制度,使非法证据排除从口号落到了实处。为了更好地贯彻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法律规定,2017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将威胁”“非法拘禁纳入其中,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为了更好地落实上述规定,地方公安机关会同检法等也相应出台了地方规则。

2. 办案民警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观念与认识更加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新规定,是各地公安机关近年来培训的重点。因此,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普遍注重程序的合法性。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不能为了办案而进行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广大侦查人员的共识。

(二)警察出庭作证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了警察出庭作证的制度,这对于推动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有一定意义。目前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并不多见,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警察出庭作证是为了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警察出庭作证面对的困难主要是:(1)民警的法律素养存在一定差距。(2)民警缺少出庭作证经验。(3)警察出庭作证时距离案发时间长,很多办案情况和细节并不能准确记忆。(4)警察出庭作证的方式可以更灵活多样。有警察提出可以建立远程视频作证制度,还可以打马赛克防止民警身份暴露。

为了提升警察出庭作证工作,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强化:第一,应当明确警察证人的特殊证人身份,与一般证人有所不同,并且制定相应的出庭作证的细则,如通知出庭的程序、着装、不出庭的后果、出庭保护等;第二,改变警察的一些工作方式,以适应出庭的要求。如应当要求办案民警填写工作日志,建议民警出庭前查阅案卷和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解决遗忘办案细节的问题。香港警察在工作时一般会做笔记,上庭的时候,允许翻看当时的工作笔记,这些笔记对于警察回忆案件情况有重要帮助。第三,继续加强警察出庭作证的培训。近几年,对于警察出庭作证我们已经有一些初步的培训,今后应当将其作为新警、刑警、治安警等的固定实战化培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