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公安部五局邀请,我校侦查与刑事科学技术学院教授刘为军作为全国刑侦系统赴日访问团成员,于2019年11月24日至12月7日在日本参加了为期两周、主题为“侦办命案执法培训”的系统学习。现就出访情况和学习心得汇报如下:
一、出访基本情况
访问团由公安部五局龚志勇副局长带队,共有来自公安部五局、公安部二所、公安大学、刑警学院、江苏省厅、上海市局、北京市局、重庆市局、黑龙江省厅、贵州省厅、宁夏省厅、邯郸市局、长春市局、扬州市局等单位的23名成员。访问团于2019年11月24日抵达日本,2019年12月7日返回北京,期间主要参加了如下活动:
(一)认真听取各项业务专题讲座
先后听取的讲座有:
1.日本警察厅前职员吉田教授讲授的“日本警察组织”。
2.日本警察厅前职员金子达也律师讲授的“杀人案件侦查与裁判”。
3.日本警察厅现任企画课课长曾田讲授“日本警察厅概要”。
4.日本警察厅库内讲授的“日本警察概要(现状、培训及运行模式)”。
5.日本警察厅企画课中村讲授的“日本刑事程序概要”。
6.日本警察厅刑事部侦查第一课横赖讲授的“日本警察调查凶恶案件概要”。
7.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铃木讲授的“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的组织结构和职能”。
8.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生物第二研究室今泉合炎讲授的“白骨尸体和个人识别、脸部异同辨识”。
9.日本警察厅前职员吉田教授讲授的“日本刑事诉讼法”。
10.日本警察厅前职员吉田教授讲授的“侦查实务诸问题”。
11.日本医科大学荣誉教授大野曜吉讲授的“日本法医学鉴定(检死)制度”。
12.日本筑波解剖中心主任早川赖幸讲授的“死后画像诊断”。
13.日本兵库县警察本部刑事部侦查第一课伊达课长讲授的“中国留学生杀人案件侦查流程”。
14.日本兵库县警察本部刑事部企画课课长宫刚讲授的“物证保管与管理”。
(二)实地考察日本警察组织和公益法人团体,观摩模拟办案流程
访问期间,根据日本警方的安排,访问团实地考察了日本公安委员会、警察厅、警察科学研究所、警察博物馆、千叶县警察本部、筑波市解剖中心、兵库县警察本部等机构,并与各机构侦查人员、刑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交流。访问团还利用餐后休息时间,上街实地考察了日本警察机构最小单元“交番”的实际运行状况。
在千叶县警察本部,访问团现场观摩了其刑事部侦查第一课、鉴识课精心准备的模拟室内杀人案件现场勘查和随后的验尸官验尸流程。
二、培训收获
通过听取专题讲座、实地考察和观察以及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就大要案侦查规范化而言,除了众所周知的重视“正当程序”外,日本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一)在侦查措施和侦查流程设计上追求精细化
日本侦查的科技化、信息化程度总体上不如我国,警察执法中所受的约束也大于我国,例如,侦查人员无权直接调用入境管理部门指纹记录,街面监控也较少(全国警方控制的公共场所摄像头仅有1800余个)。但通过执法每一环节的精细化操作,使得各环节获取资源即便有限,却能发挥最佳效果,并且有效避免了因为执法时粗枝大叶的做法带来的不必要损耗。精细是执法“匠人精神”的体现,主要反映在几个方面:一是注重细节和规范化运作。考察日本的一些具体侦查行为,都非常重视掌控细节,以提高侦查质量,例如一些现场勘查工具的实用化设计、现场勘查过程中防止勘查人员“污染”现场的防护动作要求、运送尸体车辆进入解剖中心的通道考虑,都折射出对侦查规律的领悟、对案件所涉人员的“尊重”和对侦查人员的“关怀”,;二是及时修正错误。许多问题的出现,在于制度源头存有疏漏。日本因冤案而引发一系列侦查制度改革,例如出台沉默权制度、对审讯过程进行监控并予以严格落实,这是其善于反思错误的重要表现;三是侦查流程有“防错”设计。在设计侦查措施或侦查流程时,所追求的目标不仅仅是实现侦查目的(如搜查的目的在于发现犯罪证据或犯罪嫌疑人并保证证据能被后续诉讼阶段接受),还要考虑必须避免侦查人员陷于人身或法律上的危险境地,并在满足这两大诉求基础上,追求侦查的效率,用尽可能少的资源高质量完成侦查行为。
(二)侦查制度机制建设去伪存真,讲求实效
日本警方高度重视侦查制度机制建设,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在确保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也为侦查制度和机制建设留下了一定空间,以便适应犯罪形势发展。从考察了解的情况来看,以下几项制度机制尤其值得我们重视:
一是立案制度设计。日本的侦查以立案为起点,但其立案大致相当于我国的案件受理,不同于我国侧重实质审查的立案程序。立案的前置,使得警方可以更早采取侦查措施,这对于带有危机性质的案件的侦查尤为重要。我国在儿童失踪案件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中已经采用了类似日本的做法,一经报案即作为刑事案件开展侦查。在命案的侦查方面,以往为了规避立案审查耽误侦查时机而创设了有违法嫌疑的“立线侦查机制”,如能通过制度修改,直接将重大案件立案时间前置,或者适度降低重大案件的立案证明标准,使部分重要侦查措施的实施时间提前,应当可以更好地适应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升重大案件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二是侦查指挥体系设计。重大案件的侦办过程,也是一个庞大警务资源系统的运行过程,涉及多警种横向配合、上下级纵向协调的指挥体系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的侦查指挥体系有两大特点:其一,检察指挥侦查。侦查虽然始于警察侦查,但是检察官对于侦查过程有很强话语权,检察官对于侦查的强势介入,有利于促进侦查与公诉的衔接,提升侦查取证质量;其二,刑警指挥其他警种。刑警办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其他警种配合事项,往往能够根据既定职权配置,开展较为有序的合作。我国的警检之间、各警种之间是平行关系。检察对侦查的适度引导以及刑警在侦查案件时对其他警种的适度指挥权,对于侦查运行质量和效率大有裨益。对于前者,我们在侦办大要案时主动邀请检察提前介入,重大法律问题提前了解检察的看法,减少侦查的无用功,呼应审判中心改革要求;对于后者,我们在侦办大要案时赋予刑警对其他警种的适度指挥权,可以减少内耗,加快侦查措施落实进度。
三是证据全程质量管控机制设计。从证据发现、提取、保管、检验、移交诸环节,均注重证据的品质,采取众多保障措施,确保证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由于证据工作扎实,日本命案定罪率极高,据介绍,仅有0.6%的命案被判无罪。日本警方的物证保管实行署长负责制,在证据存入、取出、送检等方面,均有严格的程序和装备保障。因为证据质量管控严格,日本对外警务合作成功率非常高,向外输出的证据被外国法院采信的成功率极高。
(三)侦查主体建设循序渐进,高标准、高门槛选拔侦查人才
日本警方注重人力资源投入,侦查人才选拔严格有序。日本不实行类似我国的警察学历教育,而是从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生中选录警员,经在所在地区警察学校数月培训后投入交番使用,经一段时间警务训练后再进行继续的培训,然后再返回实践部门。刑警的选拔作为严格,需要从经验丰富、有多年工作经历的警员中遴选,并经过警察学校或警察大学的侦查业务训练后才能够担任刑警。侦查的关键还在于人才,高标准的选拔、高质量的专业训练,为高标准的侦查业务运行提供了最重要的保障。相比其他警种,我国刑警准入并无特别要求,侦查人员的专业训练主要依靠本部门同事的传帮带,极少有每次长达数月甚至一年且伴随整个职业生涯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因而相比其他警种,刑警的个体素质并无明显优势,自然难以为办案时调度其他警种或资源提供更充分理由。
三、对学校交流合作和相关工作的建议
在侦查领域,相比于日本对我国的研究,我国对日本的研究比较滞后,国内有关日本侦查制度和侦查实务的研究较为匮乏。通过两周的学习,可以发现,日本在侦查制度、侦查机制和具体侦查方法方面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但因出访时间限制、对日本相关领域基础知识储备不足以及语言隔阂,同时也因为日本警方在交流过程中留有余地,我们对日本侦查领域的了解仍然浮于表面,所得片面,所知有限。
据本人了解,我们对许多其他国家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侦查理论及实务都缺乏研究,研究上的积贫积弱,必然会传导至我国与外国的侦查合作,因为对外国制度、程序和证据要求不够了解,仅仅按照本国法律准备案件材料,或者将合作障碍完全归因于政治、经济或其他非法律因素,无法消弭国家间的法律及证据认知差异,进而导致谈判停滞不前或者破裂。
为进一步深化中外侦查学科和侦查实务比较研究,建议学校主动作为:
一是借力公安部业务局外派培训、考察活动,主动与业务局沟通,争取参团名额,为学校专业教师跟团学习创造机会。与单纯的访学不同,这类出访往往会与外国执法机构直接交流,能够得到更多的一手经验材料,可以弥补纯粹的文献研究的不足。
二是投入专项经费,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侦查学的国别研究。各国尽管制度不同,但在侦查理念和方法层面却存在许多共性,实时追踪研究各国理论及实务动态,对于本国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无疑会有重要价值。中国是大国,当然会有大国的视野和格局。从具体研究领域来讲,同样也要海纳百川,兼收并蓄,而准确把握他国理论和实务现状,是我国探索构建命运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他国理论及实务的研究,也可适时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对外警务合作实际需求的一线实战部门,对其海外追逃、海外追缴等工作也能起到一定作用。
三是适时搭建与日本警方特别是警察大学的交流平台。虽然法律制度不同,各国警察勤务存在很多共性内容,但可以相互借鉴学习。日本虽然不搞警察学历教育,但其偏重实用性的培训模式和培训课程,仍然值得我国警察学历教育学习。